【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合同里的「霸王条款」,签了字也只能认吗?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其要求说明,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
本文要点
1. 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 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属于不良行为。
3. 对格式条款内容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签约时可当场提出修改或者删除的要求。
常见问题
Q|合同写「任何情况下定金不退」,这有效吗?
A|要具体分析,一概排除己方责任的条款未必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任何情况不退」把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一笔勾销,正是典型的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此类条款的效力存在被否定的空间,签约时就要提出异议。此外,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属于不良行为。
Q|合同写「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能拿来约束消费者吗?
A|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本质是赋予经营者单方解释合同的特权,排除消费者的合理主张——这种条款不能成为经营者自说自话的依据。
Q|发现格式条款不合理,签字时该怎么办?
A|三步走:先提(当场指出具体条款,要求修改或删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并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要求说明是你的权利);再改(能改的当场改,补充书面约定);后留(条款保留但对解释有约定的,把双方确认的解释写下来签章)。别抱着「先签了再说」的侥幸。
Q|已经签了含霸王条款的合同,还有补救吗?
A|有。主张路径:与经营者协商,指出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作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协商不成的,向协会或消费者组织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相关条款无效。把合同文本、签约过程记录、沟通证据整理好——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是需要你举证呈现的。
相关提示
应对格式条款三原则:显著提示是对方义务(第二十六条);不公平条款可质疑可拒签;签字前较真优于签字后扯皮。合同不是圣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法律站在消费者这边。
投诉举报:投诉请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投诉举报”,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新经纪”AI对话在线投诉。投诉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详情可咨询83545354-611。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节选):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主体: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78号
第十七条(节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属于不良行为。
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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