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中介费怎么收才算规矩?收费与交款的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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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中介费怎么收才算规矩?收费与交款的门道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看两样东西:公示和清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本文要点

  1. 看两样东西:公示和清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
  2. 不合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3. 不能。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常见问题

Q|中介费怎么收才合规?怎么判断收费乱不乱?

A|看两样东西:公示和清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门店不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不给清单的,可以直接提出质疑。

Q|服务还没做完,中介就要收佣金,合理吗?

A|不合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付佣金的前提是服务完成且达标——签约时把服务事项和完成标准写清楚,付款才有依据。

Q|两家中介合作做成同一单生意,能收两份佣金吗?

A|不能。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合作分佣是机构之间的事,不能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Q|购房定金、购房款应该交给谁?

A|交给监管体系内的主体,不要经手中介人员个人。依据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新房购买的,按《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的安排,定金、购房款由开发企业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未经开发企业书面许可,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

相关提示

消费者处理中介费用把握「三个动作」:进店看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是否明示);付费要清单(收费项目、标准、金额逐项列明);大额资金走正轨(定金购房款按合同约定交付有权主体,不转入个人账户)。保留公示照片与收费清单,发生争议时就是凭证。
投诉举报:投诉请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投诉举报”,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新经纪”AI对话在线投诉。投诉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详情可咨询83545354-611。

规则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文号:建房规〔2023〕2号- 四、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节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 五、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节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发布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令第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修改- 第十九条(节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建房〔2016〕168号);文号:建房〔2016〕168号- (九)(节选):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第六条(节选):甲方(开发企业)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等相关款项并开具收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日期:2026-10-13联系方式:0755-83545354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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