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从预售到现售:购房者核验项目合法性的时间线

规则解读买租消费者视角

【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从预售到现售:购房者核验项目合法性的时间线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购房者应按预售、现售及产权登记阶段,分别核验预售许可、竣工验收、交付条件和登记状态。

本文要点

  1. 预售阶段重点核验预售许可证及深圳现行预售条件。
  2. 销售现场应公示预售许可证、购房指引、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材料。
  3. 现售阶段重点核验竣工验收和配套交付条件;涉及再转让的,还要核验登记状态和转让规定。

整体把握

同一栋楼,预售阶段和现售阶段的合法性标准并不相同:预售看「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条件,现售看「竣工验收」及各项交付条件。购房者按阶段对照核验,才能把「这房子能不能合法买」这个问题答准。

预售阶段:证照与条件双核验

一、预售许可证是核心证照

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证须具备: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形象进度达标,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条件。预售许可证是这些条件集中审核后的结果,现场核验时应作为第一证照。

二、销售现场公示对照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采取预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公示购房指引、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材料。购房者可将公示证照的项目名称、楼栋与实际销售标的核对,确认「卖的就是证上的房」。

现售阶段:竣工验收与交付条件

三、现售的法定条件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等。已通过竣工验收是现售区别于预售的关键条件。

四、买「准现房」「尾盘」的核验要点

临近竣工或已完工的项目,购房者可重点核验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配套基础设施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这是现售合法性的组成部分。以「马上交房」为卖点的项目若拿不出竣工验收手续,说明尚未达到现售条件。

转让衔接:产权登记前的再转让

五、预购房地产再转让的规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九条,房地产预售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前再转让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转名房」「更名房」时,应先确认该再转让符合本市有关规定,避免陷入无权处分争议。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购房者核验时间线可分三段:预售阶段查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条件(资质证书、工程进度、预售款专用账户);现售阶段查竣工验收与配套交付条件;涉及预购房产再转让的,查不动产权属登记状态与转让规定。当前销售阶段依法应具备的许可、验收或者公示材料不能提供时,应暂缓交易并进一步核实。
查询入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政府公示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amr.sz.gov.cn)“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深圳本地市场监管处罚信息;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查询协会自律公示与通报;查中介人员、机构从业状态,可登录“深圳新经纪”小程序,点击我的-更多-公共办事-找经纪人、找机构。

规则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主体: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88号
  • 第七条(节选):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等。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发布主体: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六条(节选):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形象进度达标;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大
  • 第九条(节选):房地产预售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前再转让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 第十四条(节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购房指引、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采取预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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