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协同行为」怎么认定?佣金价格联盟的风险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具有竞争关系的机构不得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佣金价格;是否构成协同行为,应依反垄断法及现行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本文要点
-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属于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
- 现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一致性、意思联络、市场结构与变化、合理解释等因素。
- 相同费率本身不当然等于垄断;同业协商定价、交换敏感价格信息等会显著增加风险。
整体把握
同行之间聊聊行情、对对价格,什么时候从「交流」变成「垄断」?司法规则给出的答案是看四个因素:行为是否一致、有没有意思联络、市场结构如何、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机构理解这套认定逻辑,才能避开价格联盟的雷区。
监管与移交机制
一、价格垄断移交反垄断执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等垄断协议。深圳地方规则要求有关部门对涉及价格垄断的线索依法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认定程序、责任形式不同,应分别表述。
协同行为的认定四因素
二、司法认定的分析框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六条所称其他协同行为时,综合考虑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相关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和市场变化,以及经营者能否作出合理解释等因素。原稿所引‘第十六条’为旧误,应改为‘第十八条’。
三、对佣金联盟的启示
多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机构若通过会议、群聊、口头约定等方式统一或协同调整佣金费率,可能触及固定、变更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风险;仅出现相同或相近费率,并不足以单独完成法律认定,还需结合意思联络、市场状况和合理解释。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佣金定价自查两问:本机构费率是独立测算(成本、质量、市场供求)的结果还是跟随「行价」的产物;是否参与过涉及费率、分成比例的同业约定或信息交换。独立定价留痕,是应对协同行为质疑的最好准备。
投诉举报:投诉请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投诉举报”,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新经纪”AI对话在线投诉。投诉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详情可咨询83545354-611。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修正
- 第十六条(节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第十七条(节选):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等垄断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节选):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综合考虑市场行为一致性、经营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相关市场结构和变化、经营者能否作出合理解释等因素。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
- 第六十四条(节选):有关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行为涉及价格垄断的,应当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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