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房中协秘字〔2021〕74号
各会员:
有鉴于持续落实“房住不炒”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经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第二条适用范围进行修改:
原“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及提供房地产中介关联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人员”)”修改为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当前正在或者五年内有过在深圳市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及提供房地产中介关联服务的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单位(含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分支机构”)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人员”)。
二、在第六章 附则中增加一条“追溯期”:“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追溯期为五年,从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之日起算,连续违反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三、将第四章违规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责任)中“否则,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对该机构做出暂停星级及密钥直至整改合格等处罚。”更改为“否则,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对该机构做出暂停星级及房地产信息平台操作权限直至整改合格等处罚。”
四、在原《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中,第九条(送达)“机构认定下辖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机构书面告知该人员并主动向其说明异议申诉程序”。但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机构未书面送达或送达不成功的情形,现为避免后续纠纷,拟对“送达”条款进行补充,具体如下:
(一)自律专业委员会作出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协会秘书处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机构认定下辖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机构书面告知该人员并主动向其说明异议申诉程序。同时机构应将相关书面告知抄送自律专业委员会,具体送达方式如下:
1.送达告知“列入黑名单”的文书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送达告知“列入黑名单”的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经受送达人同意,机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告知文书,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机关、单位代为转交,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机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附件: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