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平台的核验义务体系
本文要点
-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服务,不得恶意干扰相关软件等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整体把握
内容治理:合作经营与账号管理
一、经营合作的规范边界
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平台与房源类账号的流量合作、变现分成,都在这条规范的管理范围内。账号主体的身份与资质核验要求,另见资质准入类相关内容。
运营:平台行为的禁区
二、不得干扰、强迫、误导用户
依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服务,不得恶意干扰相关软件等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第七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第八条在用户终端进行软件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不得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平台的产品动作(捆绑下载、限制竞品、强制升级)都在禁区之内。
处置:虚假信息及时处理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即处置并报告
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布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删除相关信息、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里的法定义务针对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平台,不能直接扩大到所有房地产信息平台。
责任:明知应知的后果
四、虚假广告的连带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台在广告链条中履行发布者角色时,审核不是可选项。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第三十六条(节选):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节选):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防止违法违规运营。
- 第五条(节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 第七条(节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 第八条(节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不得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 第五十五条(节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会员机构应规范经营,房源信息发布须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载明必要、真实、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 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凡我市二手房房源信息对外发布,必须附有效房源信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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