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房地产广告的法定要求:从「必须真实」到「四项禁止」
本文要点
-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整体把握
总要求: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一、广告真实性的责任归属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意味着广告里每一项可核查的表述(面积、配套、价格构成),发布者都负有真实义务,模糊、夸大、无出处的表述都偏离了这个标准。
二、房源信息与面积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只说「使用面积大」「得房率高」而不标注法定面积口径的,属于不规范表述。
四项禁止内容
三、逐项对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作出了同样的禁止性规定。看到「稳赚不赔」「五分钟到地铁」「配套名校」类表述,即可对号入座。
预售广告的载明义务
四、亮证才能吆喝
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预售人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还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预售广告有没有「亮证」,是判断项目销售合规性的快速指标。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第三条(节选):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四条(节选):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第四条(节选):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六条(节选):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第二十五条(节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 第十九条(节选):预售人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 会员机构应规范经营,房源信息发布须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载明必要、真实、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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