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规范本会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把关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全面领导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商协会党建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与本会依法自治相统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本会及其会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彻到本会决策管理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本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本会目标导向、内部治理、行业建设相融合,以业务成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

(三)坚持立足实践探索创新,持续健全完善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提高党支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条 党支部参与决策的事项。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届中增补、换届选举等重要会议。

(二)社会组织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以及内部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更换或调整,秘书长、副秘书长选聘等重要人事任免。

(四)开展重大投资,举办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重要调研(课题),出国(境)考察,与企(事)业机构合作等重要项目。

(五)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国际组织等涉外事项。

(六)接受和使用大额捐赠及大额经费开支。

(七)其他应提交理事会研究表决的事项。

第五条 党支部参与决策的方式和程序。

(一)事前沟通。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就上述重大事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方案、材料报送党支部,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及相关人员研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二)会议参与。党支部书记列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就相关决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参与集体表决。

(三)事后监督。党支部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协会相关部门落实到位。

(四)意见反馈。对党支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协会理事会应认真研究,明确采纳情况及理由,并及时向党支部反馈。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应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报请上级党委协调解决。

第六条 推动本会管理层人员与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未担任本会负责人的,按照程序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七条 建立党支部与本会管理层共同学习制度。本会各类会议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房地产中介行业相关法规政策。

第八条 建立党支部与本会管理层定期会商、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负责人主动与会长、秘书长及会员代表沟通交流,对本会管理发展中可能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九条 本会应当为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提供必要保障,提前送达议题材料、保障研究时间;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本会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列支。

第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本会章程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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