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业务活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业务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业务活动管理,保障各项业务活动有序开展,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活动,是指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会员服务、行业自律、权益保障、调查研究、政策宣传、培训交流、政府委托及购买服务项目、信息服务、公益慈善、行业文化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坚持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统筹业务活动管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协同配合。业务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根据活动性质、实施频次、服务对象和工作需要,对各类业务活动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活动开展前,应当根据实际明确活动主题、目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责任人和主要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经费支出或者对外合作的,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活动责任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做好人员协调、现场组织、安全保障和沟通衔接等工作。活动内容、时间或者组织方式发生较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涉及对外宣传、品牌使用和信息发布的活动,应当遵守协会有关宣传和信息管理规定;涉及经费收支的,应当遵守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活动结束后,活动责任人应当根据活动实际,对活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果和后续事项进行整理;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事项,应当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条 活动责任人应当根据活动实际,妥善保存活动方案、通知、签到记录、活动照片、宣传报道、成果文件、总结材料等相关资料,确保活动情况真实、资料可查。

第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相应的活动记录或者活动清单。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工作会议、项目检查、成果验收、数据监测、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反馈等方式,对业务活动的计划执行、组织实施、目标完成、实际成效和资料归档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通过后续工作安排、制度修订或者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重大舆情、资金安全、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协会风险防控、舆情应急及内部纪律检查等相关机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2年10月31日理事会会议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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