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门店公示牌怎么摆、放什么,才算合规?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信息发布管理“六不得”》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深圳地方规则进一步列明九类公示信息。
本文要点
- 协会“六不得”第五条要求,经纪机构公示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列明九类公示信息;第七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公示的相应责任。
- 加盟门店还应公示品牌方及加盟机构全称、品牌授权文件、加盟经营性质,以及双方对消费者承担的权责和义务。
常见问题
Q|门店必须公示哪些内容?
A|协会“六不得”第五条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公示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列明九类: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经纪人员姓名;主管部门发布的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行业组织制定的交易指引;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Q|公示放在哪里才算「公示」?
A|协会“六不得”要求,机构备案信息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须在经营场所、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也应置于醒目位置。具体布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内容应清晰、完整,不能放在难以发现或无法正常查看的位置。
Q|加盟门店还要额外公示什么?
A|依据协会“六不得”第六条,加盟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品牌方及加盟机构全称、品牌授权文件、加盟经营性质,以及双方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和义务。
Q|不公示会有什么后果?
A|依据第七十六条,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是否缺项、缺几项以及如何处罚,由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认定,文章不宜直接替执法机关计算具体罚款。
Q|人员流动后,公示信息要及时更新吗?
A|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并与当前情况相符。人员变化后应及时更新;‘每月核对一次’可以作为内部管理建议,但不是文中所引规则明确规定的法定周期。
相关提示
查询入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政府公示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amr.sz.gov.cn)“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深圳本地市场监管处罚信息;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查询协会自律公示与通报;查中介人员、机构从业状态,可登录“深圳新经纪”小程序,点击我的-更多-公共办事-找经纪人、找机构。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主体:国务院;国务院令第778号
- 第十三条(节选):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经纪人员姓名、主管部门发布的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行业组织制定的交易指引、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以及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
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信息发布管理“六不得”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五、不得隐瞒应当公示的重要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备案信息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须在经营场所、网站、企业客户端(APP/小程序)等渠道公示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须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 六、不得以品牌加盟等形式规避监管责任:加盟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品牌方及加盟机构全称、品牌授权文件、加盟经营性质及双方应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义务等事项。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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