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下称“我会”)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委员会(下称“新业态委员会”),是我会制定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标准及服务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新业态委员会根据本规程实施自律规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深圳市房地产及互联网信息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为准绳,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审议、回避制度。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 新业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四条 新业态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我会理事��(下称“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指定。
第五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为新业态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新业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推动并监督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准则、服务标准与职业规范的实施;
(二)对全市互联网涉房营销相关投诉及舆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组织或参与相关涉房营销规则及政策咨询工作;
(四)促进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与相关管理主管部门、互联网平台间的沟通交流,提高运营规范水平;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新业态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参加新业态委员会的会议;
(二)享有新业态委员会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公正廉洁,维护协会的声誉和权威;
(五)遵守协会自律规章,杜绝同业恶性竞争行为。
第八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新业态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新业态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新业态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新业态委员会与主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新业态委员会会议;
(四)监督秘书处执行新业态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五)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新业态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议参加人数须达到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会议应择期另行召开。
第十条 委员确有原因无法亲自到会的,必须书面授权他人参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履行自律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到会各委员均有一票的表决权。议案须得到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票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提案,只有在该提案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到会委员的支持方可列入会议议程。临时提案须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第十三条 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或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新业态委员会每期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审批后发布。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会议资料、决议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委员存在以下行为的,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理事会决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三)私自泄露内部信息与资料,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或者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新业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要求补选委员。
第三章 投诉调查和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新业态委员会有权对互联网涉房营销行为的投诉事项进行受理与调查;对行业内突发的互联网涉房营销重大违规事件或舆情直接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新业态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对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行政部门交办的事件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新业态委员会依据职责制定并更新《深圳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
第二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避。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违规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投诉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新业态委员会可将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触犯《负面行为清单》的,由新业态委员会作出自律处分,可采取的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违规主体发出警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列入“高风险”并从“白名单”除名等。
第二十四条 新业态委员会对我市互联网涉房营销主体的账号做出可信度评价。信用等级分为“可信度优良”“可信度一般”“高风险”三级。
依据《负面行为清单》行为有害程度划分,以0分为基础分,实行扣分制。A类,减7分;B类,减10分;C类,直接列入“高风险”名单。
(一)可信度优良:一经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公约》的,即列入“可信度优良”。
(二)可信度一般: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公约》的,有负面行为但当年度扣分不超过20分的,有一定信用风险的,被列入“可信度一般”。
(三)高风险: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公约》的,当年度内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的,或存在《负面行为清单》C类行为的,被列入“高风险”。
每年1月1日,对此前所有负面行为扣分清零,相关不良记录转为后台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凡被列为“高风险”涉房营销主体账号,新业态委员会将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及网信部门,并推送各互联网平台。
第二十六条 凡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通报的违规信息,由秘书处直接依据上述规则予以处分、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参照《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本规程与实际情形不符时,可由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协会秘书处提议,由协会理事会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