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房产中介也要履行反洗钱义务吗?
本文要点
- 房地产中介机构被明确纳入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
- 法定框架包括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特别预防措施等。
- 首付融资、众筹购房及‘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另有明确禁止性要求。
常见问题
Q|我们只是房产中介,也算反洗钱义务机构吗?
A|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其中第一项就是「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就是说,法律把从事房屋买卖经纪的中介机构明确纳入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并列。
Q|落到业务上,中介机构的反洗钱红线具体有哪些?
A|应把两组规则分开:一是《反洗钱法》第六条规定的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二是购房融资通知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垫付或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诱导首付融资、组织众筹购房,以及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产品。具体执行应依主管部门配套规定和机构制度办理。
Q|违反反洗钱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洗钱犯罪的,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Q|业务中发现可疑的资金往来,应该怎么办?
A|机构应按照适用的反洗钱制度完成识别、留存和报告,不宜仅用‘向主管部门咨询’替代法定流程;个人发现洗钱活动的,可以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对客户和交易信息要严格保密。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 第六条(节选):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
- 第五十八条(节选):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规定警告、罚款等责任。
- 第六十四条(节选):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 (一)(节选):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垫付或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提供或诱导首付融资,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 (三)(节选):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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