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本办法于2016年2月发布,2022年11月做第1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协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适当渠道向会员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协会基本情况、治理运作、业务活动及其他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公开信息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公开的信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予以公开。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协会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架构等基本信息;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协会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及有关资金使用情况;

(六)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情况;

(七)协会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

(八)协会开展有关表彰活动情况;

(九)其他依法、依章程或者经协会决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协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信息,确保公开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协会网站、官方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业务服务平台或者行业信息平台、线下服务场所、公开专栏以及其他适当渠道进行。

协会应当根据公开事项的性质,选择适当的公开对象和公开渠道,为会员和社会公众查阅、询问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协会发现已公��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可能引起误导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原则上在原发布渠道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相关核实、审批和处理记录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公开事务,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统筹公开信息的审核、发布、更新、更正、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并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材料接收、形式审查、报审、发布、更新、留痕和归档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开信息的收集、核对、报审和更新,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和公开渠道进行检查;

(二)提供信息公开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及依据,并签字确认;

(三)按照协会内部审批权限,通过办公系统或者书面方式履行审批程序;

(四)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或会长授权人批准

(五)审批通过后,由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渠道和时限发布;未经审批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第八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重大舆情或者新闻发布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执行。按照规定需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的,经沟通并统一口径后对外发布。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者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者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协会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公开协会尚未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按相关规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者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公开渠道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持续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协会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建立专卷,实行分类归档管理。信息公开档案包括拟公开材料及其依据、部门核对意见、审批记录、最终发布内容、发布渠道和时间,以及更新、更正、补充或者澄清记录等。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按照协会档��管理规定办理归档、保管和查阅。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或者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公开文件,应当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对是否可以公开存在疑问的,应当提请秘书处审核;依法可以经授权、同意或者脱敏处理后公开的,应当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公开。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尚未公开或者不得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或者给协会、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协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制度2022年10月31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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