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议事规程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下称我会”)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下称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我会实施会员权益保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实施会员的权益保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个人会员维权援助机制》实施细则准绳,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障广大个人会员合法正当权益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名。

第四条  权益保障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我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指定。

第五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为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法律理论和实务研讨,组织行业经验交流活动,指导并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法务工作;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法律知识普及与宣传,加强会员和行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会员���行业的法律实务水平;

(四)组织研讨、交流、协调和解决会员经营管理和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独立地处理对中介人员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  权益保障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参加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会议;

(二)享有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公正廉洁,维护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五)向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权益保障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权益保障委员会与主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权益保障委员会会议;

(四)监督秘书处执行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五)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及时、高效地完成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

(二)在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权益保障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权益保障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按时履行权益保障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障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权益保障委员存在以下行为的,撤销其权益保障委员资格:

(一)因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所在机构从事的业务违反中介行业利益情节严重,经权益保障委员会决议撤销其权益保障委员资格的;

(三)经理事会决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私自将会议议题内容泄露、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权益保障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或者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要求补选权益保障委员。

第十四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须达到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会议应择期另行召开。

第十五条  权益保障委员确有原因无法亲自到会的,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权益保���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提案,只有在该提案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到会委员的支持方可列入会议议程。临时提案须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第十八条  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到会各委员均有一票的表决权。议案须得到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票方可通过。对于扣减诚信分的裁决,当无法确定二分之一同意票时,适用平均分。

第十九条  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每期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各权益保障委员备案。

 

第三章    维权受理及流程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以权益保障委员会名义,开展中介人员的维权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可据维权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维权援助模式与对象:

(一)维权法律咨询:所有个人会员;

(二)代为起草维权法律文书(《关于协调解决XXX事宜的通知函》、《律师函》:二星级以上(含二星)个人会员;

(三)代理发起法律诉讼:涉及被跳单、欠佣案件、经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审定可列为重点维权对象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中介人员遭遇下列情形,确无能力进行维权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维权申请:

(一)遭遇客户为规避支付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恶意跳单的;

(二)非中介方过错或违约行为,客户仍恶意拖欠支付佣金的;

(三)遭遇客户辱骂、欧打、恶意胁迫会员的;

(四)其他会员权益被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维权流程: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维权申请涉及被跳单,欠佣案件,由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审定。

第二十  权益保障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中介人机构及中介人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中介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审议议题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中介人员在同一中介机构执业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审议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  相关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在通知期限内不提交书证的视为放弃权利。放弃权利所导致的对该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不利的后果由该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  对因佣金纠纷引发的维权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秘书处应本着公平、公正、专业的态度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

第二十 经过秘书处调解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可在福田法院与协会共同设立的二手房交易纠纷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工作室做司法确定,固化双方权益。

 

    附则

三十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当本规则与实际情形不符时,由秘书处或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提请权益保障委员会表决通过可对本规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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