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哪些房子不能买?禁止转让的六种情形
本文要点
-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 依据同条第(三)至(五)项,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整体把握
负面清单逐项看
一、司法行政限制与收回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两类情形对应诉讼保全、执行程序或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强制性交易障碍。
二、共有、争议与权属证书
依据同条第(三)至(五)项,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共有房产的「隐形共有人」(如配偶)未书面同意,是二手房纠纷的高发源头;权属争议未决、连权属证书都没有的房子,交易基础就不存在。
房地一并转让原则
三、房与地不能拆开卖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买房送地」「只卖房不卖地」的安排违反这一基本原则。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发布主体: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节选):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大- 第五条(节选):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关于切勿为小产权房买卖提供居间服务的郑重提示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履行审慎核查及告知义务,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切勿为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小产权房提供居间服务或提供关联服务。关于警惕小产权房交易及居间服务的郑重提示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小产权房属国家禁止交易的房地产类型;《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日期:2026-10-13联系方式:0755-83545354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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