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公约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及行业秩序,规范房地产新业态从业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地产信息等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凡在我市通过互联网(含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与视频号等)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息与交易服务(含分销、房源信息发布、涉房营销、咨询等)的主体(含相关平台、机构及个人),签署本公约后自觉遵守公约条款,接受行业自律监督及处分。

 

第二章  公约条款

第三条  凡签署本公约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落实主体依法依规备案及实名登记要求。

第四条  严格遵守《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规范房地产营销宣传、推广用语。不得为违法违规主体及相关项目提供便利。

第五条  本公约主体应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以个人名义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有关规定。“全民经纪人”、“独立经纪人”等行为既不符合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有关��求,也不符合国家禁止个人名义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有关规定,本公约主体应自觉抵制上述行为。

第六条  自愿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监督与指导,不开展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不实、可能误导公众的信息;

(二)发布、炒卖小产权房、回迁房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产信息;

(三)诱导、协助购房人/消费者违规使用“经营贷”“首付贷”等借贷资金用于购房。

(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或者便利。

(五)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指出的不得参与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公约执行与修订

第七条  如违反本公约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处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自律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委员会���积极配合执法及司法机关的工作。鼓励广大消费者对违规内容或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八条  本公约成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监督电话:83545354-611

第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公约生效后,公约执行机构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可以提议修订公约内容。经三分之二以上公约成员或公约执行机构同意,可对本公约进行修订。

第十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新业态发展自律委员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执行、解释本公约。

 

监督电话:83545354-611  承诺方: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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