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交易资金监管:你的购房款应该怎么走?
本文要点
-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 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
- 客户定金、购房款由开发企业(甲方)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
整体把握
存量房:监管账户制度
一、中介不得代收代付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九),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房款、税费等大额资金应通过监管账户或买卖双方直接划转,任何「先打到经纪人个人卡」的要求都直接违规。
新房:预售款监管
二、预售款由金融机构代收并监管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六条,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购房款进入监管体系,是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保障项目竣工交付的制度设计。
三、代理机构不碰购房款
依据《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第六条,客户定金、购房款由开发企业(甲方)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代理机构(乙方)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新房交易中,款项交付对象应是开发企业或其书面授权的主体。
信贷资金:用途红线
四、消费贷经营贷不得挪用于购房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等关于加强经营用途贷款管理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用消费贷、经营贷凑首付,资金合规性存在根本缺陷。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建房〔2016〕168号);文号:建房〔2016〕168号- (九)(节选):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发布主体:国务院部委- (四)(节选):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审贷管理,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大- 第三十六条(节选):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第六条(节选):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等相关款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日期:2026-10-13联系方式:0755-83545354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标签:#交易百科 #深房中协 #行业规范 #资金收费 #深圳 #资金监管 #购房款 #首付合规
文章标题 + 具体位置 + 问题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