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租房的中介费、押金、租金贷,规则怎么说?
本文要点
- 住房租赁经纪收费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
- 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和扣减情形应写入租赁合同,不能无正当理由扣减。
- 对租金贷、分期付款等安排,应核对资金提供方、综合成本和违约责任,不把贷款包装成普通付款方式。
常见问题
Q|租房子中介费怎么收才规范?
A|应当明码标价。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六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国家现行规则没有规定深圳住房租赁佣金统一上限,具体收费由当事人在知情、自愿基础上协商确认。
Q|续租还要再交一次中介费吗?
A|不应该。依据《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续约是原合同的延续,并非新的居间服务。
Q|退租时押金和剩余租金怎么退?
A|及时退还。依据《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拒不退还的,承租人可凭合同与付款凭证通过投诉或诉讼主张。
Q|中介推荐「租金贷」付房租,能办吗?
A|高度警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优惠」诱导办贷的模式已被明令禁止。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住房租赁条例 发布主体: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812号- 第二十六条(节选):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发布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经营行为的郑重提示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会员机构应规范经营,房源信息发布须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载明必要、真实、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日期:2026-10-13联系方式:0755-83545354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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