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同业竞争保证金协议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同业竞争保证金协议

 

甲方: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乙方:

    甲乙双方就以下同业竞争相关条款的遵守、保证金缴纳、管理以及保证金的扣罚和续交等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乙方及乙方所辖地铺、员工承诺在同业竞争中遵守以下项条款:

1、不挑起、参与行业内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

2、不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

3、不得冲击同业门店,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对象为禁业人员(包括不良从业人员、依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范被吊销星级的人员、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禁止从业的人员等)的情况下,不聘用该对象。

第二条 保证金的缴纳

乙方为保证不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所提项条款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整)。该笔保证金由甲方代为保管,保证金应于本协议签订前存入以下账户:

户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帐号:7432 7289 5373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中银花园支行

第三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的管理与应用均应严格遵循本合同附件《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同业竞争��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保证金的扣罚与续交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任一宗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事项的,均自愿接受甲方自律专业委员会裁决,依人民币5万元/宗缴纳违约金。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当乙方保证金总额低于     万元,或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承担罚金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60日内补足本协议要求的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等同保证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五条 保证金退回

如乙方不再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自终止中介业务之日起6个月后可向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经甲方同意后并退回剩余保证金(无息)。

第六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到期如若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将视为自动续期。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可先行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附件一份,为《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同业竞争保证金管理办法》,该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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