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同业竞争保证金协议
甲方: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乙方:
甲乙双方就以下同业竞争相关条款的遵守、保证金缴纳、管理以及保证金的扣罚和续交等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乙方及乙方所辖地铺、员工承诺在同业竞争中遵守以下四项条款:
1、不挑起、参与行业内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
2、不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
3、不得冲击同业门店,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对象为禁业人员(包括不良从业人员、依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范被吊销星级的人员、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禁止从业的人员等)的情况下,不聘用该对象。
第二条 保证金的缴纳
乙方为保证不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所提四项条款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整)。该笔保证金由甲方代为保管,保证金应于本协议签订前存入以下账户:
户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帐号:7432 7289 5373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中银花园支行
第三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的管理与应用均应严格遵循本合同附件《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同业竞争��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保证金的扣罚与续交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任一宗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事项的,均自愿接受甲方自律专业委员会裁决,依人民币5万元/宗缴纳违约金。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当乙方保证金总额低于 万元,或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承担罚金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60日内补足本协议要求的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等同保证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五条 保证金退回
如乙方不再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自终止中介业务之日起6个月后可向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经甲方同意后并退回剩余保证金(无息)。
第六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到期如若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将视为自动续期。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可先行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附件一份,为《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同业竞争保证金管理办法》,该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