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没拿预售证就收钱卖房:这条捷径走不得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须满足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形象进度达标。
本文要点
-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须满足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形象进度达标,已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条件。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 采取预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抢节点、抢回款,是一些项目无证预售的真实动机。
抢节点、抢回款,是一些项目无证预售的真实动机。但规则的账算得很清楚:证是预售的前提,无证销售的动作从一开始就是违规的,而且会让合作的经纪渠道一并踩线。
一、证是预售的前置条件
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须满足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形象进度达标,已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条件。许可条件本身就是风险筛查——过不了条件关的项目,卖出去就是把风险转嫁给购房者。
二、无证销售牵连整个链条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禁止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开发企业无证预售,合作的经纪机构、渠道平台都可能因「提供服务和便利」而违规——伤的是自己,也是整条销售链。
三、公示环节做不得假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四条,采取预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证的项目在销售现场「展示不出的那页证照」,正是购房者最该警惕的信号——也是监管核查的第一落点。
四、手续不全的楼盘中介不会接、不能接
按监管办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为违法开发建设项目提供经纪服务本身违规。开发企业与其把精力花在「找愿意冒险的渠道」上,不如把手续补齐——手续齐全的项目,渠道才敢全力推。
先领证、再开卖,捷径最贵
查询入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政府公示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amr.sz.gov.cn)“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深圳本地市场监管处罚信息;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查询协会自律公示与通报;查中介人员、机构从业状态,可登录“深圳新经纪”小程序,点击我的-更多-公共办事-找经纪人、找机构。
规则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发布主体: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六条(节选):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形象进度达标;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 第七条(节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禁止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 第十四条(节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采取预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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