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提示义务与公平底线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
本文要点
1.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予以说明。
2.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3.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
整体把握
格式条款是效率工具,也是权利陷阱的高发区。法律的态度很明确:可以用,但要满足两个条件——说清楚(提示说明义务)、要公平(不得不公平不合理)。两个条件缺一,条款的效力就打问号。机构一侧,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属于不良行为。
第一层:提示与说明义务
一、显著提示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加粗、划线、单独确认页——重大利害条款藏在小字里混过去,本身就不符合「显著方式」的要求。
二、按要求的说明义务
同条规定,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消费者对条款有疑问要求解释,经营者有说明义务——「都这么写的,不用看」的敷衍,不是合法的答复。
第二层:公平底线
三、三类禁止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排权、免责、加责——三类条款撞上公平底线。
四、实施条例的具体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解约权、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权、经营者选择权——这些法定权利,格式条款动不得。
消费者的审查方法
五、五看
签约前重点看五类条款:费用与退费条款(怎么收、怎么退);违约责任条款(双方责任是否对等);解除条款(谁能解除、什么条件);争议解决条款(去哪告、谁说了算);免责条款(免了谁的责)。这五类正是公平性问题的高发区。
六、三动作
对存疑条款:要求说明(法定权利);协商修改(补充协议书面确认);留存证据(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签字前的十分钟较真,省的是签字后的无穷麻烦。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格式条款审查口诀:显著提示看形式(重大条款是否醒目);说明义务用权利(不懂就问、问了要答);公平底线三类禁(排权/免责/加责);法定权利不可夺(解约/争议解决/选择权)。口诀过一遍,签字有底气。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节选):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主体: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78号
第十七条(节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清单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属于不良行为。
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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