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行业黑名单怎么运转:列入、申诉、公示与聘用禁令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行业不良行为是指机构和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的行为;
本文要点
1. 机构存在聘用黑名单人员拒不整改、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决定等情形的,将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2.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其后不再受理。
3.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分支机构及人员,自列入之日起由协会对外公示,公示时长原则上为两年。
整体把握
行业黑名单的运行逻辑是一台精密的齿轮组:什么行为会进(界定)→进去后能不能喊冤(申诉)→对外展示多久(公示)→带来什么后果(禁令)。理解四个齿轮的咬合方式,机构和从业者才能准确评估风险与救济路径。
什么行为会被列入
一、行业不良行为的界定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第三条,行业不良行为是指机构和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的行为;「行业黑名单」是对情节恶劣的不良行为给予行业高度负面评价及自律惩戒,并在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公示平台对社会公示的机制。注意「情节恶劣」的定位——黑名单针对的是不良行为中较重的层级。
二、哪些行为会被列入
依据同办法第五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被列入「行业黑名单」:聘用被列入黑名单内人员且拒不整改的;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下辖人员因电话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纵容下辖人员打击报复举报客户,经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违反行业相关自律性规定被吊销机构星级的;为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提供便利的;连续两次被主管部门评定失信的;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违反行政规章一个持牌周期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列入后的救济:异议申诉
三、60日申诉期与30日核实
依据同办法第十条,机构、分支机构、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60日内可向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其后不再受理;自律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核实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被列入者有明确的救济通道,但期限是硬约束。
公示与后果
四、公示两年
依据同办法第十一条,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分支机构及人员,自列入之日起由协会对外公示,公示时长原则上为两年;公示期满后,相应记录转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再对外公示。
五、聘用禁令
依据同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人员,六个月内各中介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两年内中介机构不得聘用。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黑名单风险自查四问:本机构下辖人员是否有清单上的不良行为;人员入职前是否核验过黑名单状态(违规聘用机构自身受罚);若被列入,60日申诉期是否还在;公示期间的整改动作是否留痕。
查询入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政府公示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amr.sz.gov.cn)“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深圳本地市场监管处罚信息;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查询协会自律公示与通报。
规则依据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第三条(节选):本办法所称行业不良行为,是指机构和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业黑名单」,是指对机构、分支机构和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情节恶劣的不良行为给予行业高度负面评价及自律惩戒,并在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公示平台对社会公示的机制。
第五条(节选):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一)聘用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内人员且拒不整改的;(二)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三)下辖人员因电话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纵容下辖人员打击、报复举报客户,经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四)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五)违反行业相关自律性规定,被吊销机构星级的;(六)为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提供便利的;(七)连续两次被主管部门评定失信的;(八)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违反行政规章,一个持牌周期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应列入“行业黑名单”行为的。
第十条(节选):机构、分支机构、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60日内可向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其后不再受理。自律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30日内核实确有困难的,经自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一条(节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分支机构及人员,自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由协会对外公示,公示时长原则上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的,由自律专业委员会裁定公示时长。公示期满后,相应「行业黑名单」记录转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再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节选):1.人员散布、传播损害本行业或同行声誉的信息,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首次触犯的,一经核实一个月内各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再次触犯的,三个月内各中介机构不得聘用;第三次触犯的,直接吊销该人员星级服务牌,对被吊销人员两年内中介机构不得聘用。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人员,六个月内各中介机构不得聘用。3.对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有星级的吊销星级,终身禁止各中介机构聘用。除上述情形外,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两年内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否则,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对该机构做出暂停星级直至整改合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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