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付款安全清单:大额资金怎么交才稳妥
本文要点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 客户定金、购房款由开发企业(甲方)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
-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产交易的资金风险,多数不是「被骗得很复杂」,而是几个简单动作没做到位:钱转进了个人账户、没要收费清单、定金交给了无权收款的主体。
一、大额资金不进个人账户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转到经纪人卡上帮你代付」的要求直接违规——存量房大额资金走监管账户或买卖双方直接划转。
二、新房款项交给开发企业
依据《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第六条,客户定金、购房款由开发企业(甲方)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代理机构(乙方)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买新房时,款项交付对象应是开发企业或其书面授权的主体,付款后索取盖章收据。
三、不见清单不付费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绝;「辛苦费」「加急费」类口头名目,一律要求落到书面清单。
四、未完成服务不付佣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把付费条件与服务节点写进合同,交易未完成时全额付佣等于放弃主动权。
钱交给有权收的人,凭证一张不落
规则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建房〔2016〕168号);文号:建房〔2016〕168号- (九)(节选):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文号:建房规〔2023〕2号- 四(节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发布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令第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修改- 第十九条(节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第六条(节选):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等相关款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日期:2026-10-13联系方式:0755-83545354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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