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虚假广告的责任链条:广告主、发布者与先行赔偿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房中协)提示: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要点
-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平台、代理公司并非「通道免责」。
-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整体把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损后,「找谁赔、怎么罚」有清晰的规则路径: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不出广告主真实信息的,先行赔偿;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实施阶梯式罚款。理解责任链,维权时才知道往哪个环节发力。
行政责任:阶梯式罚款
一、广告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倍数和幅度升级,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明知应知者的连带处罚
依据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平台、代理公司并非「通道免责」。
民事责任:先行赔偿机制
三、广告主担责为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发布者先行赔偿的情形
依据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这一机制直指「广告主找不到」的维权困境——找不到卖房的,可以找登广告的。
消费者的行动路径
五、请求惩处与索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保留广告素材、交易凭证,是两条路径共同的证据基础。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消费者遇虚假广告三步走:固定证据(广告页面、录屏、宣传单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惩处(行政路径);主张赔偿时先找广告主,广告主信息不明的,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先行赔偿(民事路径)。
投诉举报:投诉请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https://www.szfzx.org/)-“投诉举报”,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新经纪”AI对话在线投诉。投诉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详情可咨询83545354-611。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根据2021年修正
- 第五十五条(节选):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节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四十五条(节选):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经营行为的郑重提示 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会员机构应规范经营,房源信息发布须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载明必要、真实、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13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 规则共校|欢迎您来提意见
如您发现内容存在以下情况,欢迎反馈:
① 法规名称、文号或条款引用有疑问
② 法规版本已更新或失效
③ 内容表述与实际业务场景不符
怎么反馈?
请联系协会工作人员留言,并附上:
文章标题 + 具体位置 + 问题说明
文章标题 + 具体位置 + 问题说明
✅ 经核实后,我们将及时修正,并对有效反馈给予感谢与奖励。
条文引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