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慎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的提示

关于审慎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提示

深房中协字【2021】22号

各消费者:

独家代理,消费者在指定委托期内仅委托一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其唯一受托人,为其代理出售或购买房产的服务事项。在独家委托期限内,相当于消费者自愿放弃委托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服务的权利。

从房地产市场及行业监管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及地区经验来看,独家委托/代理模式确实能够发挥出更优、更快、更好的交易与服务优势。我国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的“独家代理”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作为新兴委托/代理模式的尝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与行业现状,特此提请消费者在选择是否采用独家委托/代理时,应注意相关风险,审慎签订:

一、订立“独家委托/代理协议”的委托期限不宜过长

二、消费者在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前详细阅知并充分了解涉及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独家委托/代理”条款及相关权利、责任条款,对于不清晰的内容,应主动向中介方询问,中介有义务如实告知“独家委托/代理”条款带来的相关影响

三、深房中协已在此前发布的《二手房交易“独家代理协议”应用规范指引要求中介方在消费者未了解独家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情况下,不得“返佣”、“定金”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消费者,或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签订委托合同如中介方��有上述相关违规行为,可进行在线举报

特此提示。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〇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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