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职责】01-经纪方受托时应尽告知及信息核查职责

本指引用于明确我市房地产经纪方在委托合同签署时应履行的职责。消费者有权对照本指引考量经纪方服务。本指引可用作行业组织自律裁决依据与司法机关审裁认定相关权责义务的参考。

1 对业主方的核查职责

在接受正式授权委托前,经纪方有责任完成以下必要手续:

1.1 通过售房人(下文统称“业主”)提供的证明资料,核实其为不动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或合法代理人;

1.2 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核查相应房屋不动产权合法可交易。

2 对业主方的告知职责

2.1 在正式签订委托合同时,经纪方有责任告知业主深圳市二手房网签委卖规则及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a 同一房屋委托三家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受托机构有义务向全市合规备案经纪机构推送房屋售卖信息。

b 经纪方向业主声明是否为第一顺位。委托期限内,第一顺位经纪方系为业主提供经纪服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首要责任人;其他经纪方匹配到意向客户的,应作为买方代理人与第一顺位经纪方合作完成交易。

c 委卖合同生效时间及时效,以“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签署的委托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经纪方有责任提醒业主注意委卖合同的顺位、生效时间和时效对交易的影响。

d 委托合同期满前,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续签。

经纪方可通过视频解说、声像图文资料、线上电子化等方式行告知义务,减少因告知不明产生的纠纷。

2.2 拟出售房屋存在共有产权人(含夫妻共有)的,应告知业主及时取得共有产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2.3 拟出售房屋存在租约的,应告知业主及时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2.4 拟出售房屋设置居住权的,提醒业主如实披露,否则业主须承担相应责任。

2.5 房屋如存在设定抵押或影响交易不利因素的,提醒业主如实披露。

3 对客户方的告知职责

在签署委买合同前,经纪方有责任告知以下内容:

3.1 深圳市二手房网签委买规则及流程。

3.2 当前深圳市限购、限贷相关政策,提醒客户核实自身购房资格。

3.3 提示客户征信情况对贷款可能产生的影响

经纪方可通过视频解说、告知流程声像图文资料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减少因告知不明产生的纠纷。

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采用《卖方/买方重要事项告知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且委托人对该《告知书》签字确认视为经纪方已履行告知义务。

 

4 纠纷处置建议

4.1 经纪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遵循本指引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业主或客户损失的,业主或客户可向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申请责任认定。

4.2 因业主或客户向经纪方隐瞒与交易相关信息,或提供不实资料,影响交易或产生纠纷的,经纪方不承担责任。

 

监督举报方式:

1.投诉电话:83545354——611;

2.线上投诉平台:http://www.szfzx.org/complaint/readme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制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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