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用以明确业主和委卖经纪方就房屋状况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对照本指引对经纪方服务提出要求。本指引可用作行业组织自律裁决依据与司法机关审裁、认定相关权责义务的参考。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屋信息的透明、准确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业主和委卖经纪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如业主和客户委托同一家经纪机构的,经纪方对所掌握房屋信息应全面、如实告知客户,不得为促成交易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1. 业主对房屋状况的告知及确认
1.1 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对房屋状况有着最全面、最直接的了解,在房地产交易中承担着向委卖经纪方和买方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房屋信息的责任,并对签字确认的《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出售合同》中《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房 屋 状 况 说 明 书(样稿)
房产证号:
房屋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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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名称 |
深圳市XX区XX街道XX路XX小区X栋X号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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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状况 |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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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平方米 套内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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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 |
□1室 □2室 □3室 □4室 □5室 □5室以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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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 |
□多层 □小高层 □高层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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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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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商务公寓 □商业(不含商务公寓) □办公 □工业厂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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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参考价及意向售价 |
政府参考价:本小区政府参考单价 元(自动生成),本套房源参考总价 元。 意向售价:业主意向以人民币小写 万元(大写(自动生成) )出售该房屋,在此意向售价基础上可接受上下浮动10%的议价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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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状况 |
该房屋□不存在□存在共有,共有人为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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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有效且无抵押、无查封等权利受限制情形 □查封 □抵押 □其他导致出售受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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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当前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请至产权登记部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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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 |
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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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房地产经纪人员 |
星级服务牌号: 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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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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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 )公司 £管理费(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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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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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无电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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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天然气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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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停车位: □公共停车位 □无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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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情况 |
□有租约,月租金为 元整(小写 元),押金为 元整(小写 元),租期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无租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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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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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业主有责任就《房屋状况说明书》未包含的房屋其他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向委卖经纪方如实告知:
a 房屋存在缺陷的,如渗水、裂缝等;
b 房屋是否存在加/改建;
c 房屋的维护和装修情况;
d 是否为双拼房;
e 对房屋价值和使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素,包括设置居住权、建筑结构、是否危房、设施设备的运作情况等。
f 学位是否使用,车位是否可用等情况。
2 委卖经纪方的告知义务
委卖经纪方在代理房屋销售时,应尽合理努力从包括向业主询问、实勘、公开渠道查询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房屋的状况,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做到以下工作:
2.1 对业主的告知义务
委卖经纪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对业主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出售合同》中《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内容调查核实,如发现有出入的,应及时向业主报告,由业主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正和确认。
业主披露的房屋瑕疵、加/改建等,可能影响房屋销售的,委卖经纪方应提示业主。
2.2 对委买经纪方的告知及配合义务
委卖经纪方有义务向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获得授权的委买经纪方如实披露房屋信息。
委卖经纪方应配合委买经纪方的看房需求,不得无故拒绝,具体看房时间和条件与业主协商确定。委卖经纪方应注意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利益。
3 纠纷处置建议
3.1 因业主���如实告知影响房屋交易的关键信息,且经纪方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的,视为业主未尽告知义务。因此影响房屋交易或产生纠纷的,委卖经纪方不承担责任。
3.2 因委卖经纪人无故拒绝委买经纪方看房要求,业主或客户可向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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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方式: 1.投诉电话:83545354——611; |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制(2024年)